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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4.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十七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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