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