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