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