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第九十五条 海船船员体格检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规定的表格和标准要求。 第九十六条 公务船舶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报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九十八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如需到海船上工作,可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有… 第九十九条 持有沿海航区、近岸航区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需参加港澳航线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适用于港澳航线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在航行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上任职。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略)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