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如需到海船上工作,可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有关该类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