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附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略) 第一百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