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十三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