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十二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船员采取下列1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责令其退出考场; 中止其考试、评估; 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