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船员采取下列1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责令其退出考场;

中止其考试、评估;

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