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十一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一条 主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持证船员有非法取得的适任证书或伪造、变造的适任证书,应当予以没收和注销。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