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十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九十条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