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拒绝受理或不予签发,1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通过上述方式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或承认签证,3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申请人或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申请人或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