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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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