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公用设施用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养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