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