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