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军事用海;

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