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