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节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百四十八条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 第二百四十九条 海上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 第二百五十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海上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就同一海上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致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五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第二百五十七条 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将来一定期间内分批运输的货物承担保险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八条 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按照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运输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 第二百五十九条 预约保险合同下分批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在每一次运输前向保险人如实申报。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