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就同一海上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致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本条第一款所称保险价值,以各保险合同中最高的保险价值为准;受损价值是指按照各保险合同中最高的保险价值为标准计算所得的受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