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节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 第一百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第一百四十二条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船舶状态尽快恢复。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第一百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百分之五十。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是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