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的过错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