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船舶状态尽快恢复。

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