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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海关对其存放、使用、隔离检疫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十九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运抵存放、使用、隔离检疫场所后,引种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二十条 引种单位负责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运输、存放、使用、隔离检疫期间的防疫工作,落实防疫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供展览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展览期间接受主管海关的检疫监管,未经海关同意,不得移作他用。展览结束后,需作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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