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海关对其存放、使用、隔离检疫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实施采样、检测、疫情监测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