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十九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运抵存放、使用、隔离检疫场所后,引种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