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七条 隔离检疫结束后,引种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报送隔离检疫报告。海关审核隔离检疫报告,结合检疫监督情况出具隔离检疫结论。 隔离检疫合格的,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海关依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出具相关单证;隔离检疫不合格的,依法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