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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五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根据海关要求实施隔离检疫。 第十六条 引种单位负责对隔离检疫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行日常管理,如实记录引种批次、隔离种植和疫情监测等情况。 第十七条 隔离检疫结束后,引种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报送隔离检疫报告。海关审核隔离检疫报告,结合检疫监督情况出具隔离检疫结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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