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引种单位负责对隔离检疫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行日常管理,如实记录引种批次、隔离种植和疫情监测等情况。

隔离检疫期间,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者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