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特许检疫审批供展览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展览期间接受主管海关的检疫监管,未经海关同意,不得移作他用。展览结束后,需作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展览遗弃的植物繁殖材料、栽培介质或者包装材料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