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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依法暂停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的,在暂停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 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需要按照本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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