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