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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第八条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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