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