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