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