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存与采信活动相关的原始文件: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与开展采信业务相关的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采信机构的内部文件,包括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