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