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