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信机构主动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