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采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
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的;
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的;
检验能力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存在其他不符合采信机构条件情形的。
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采信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