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