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变更材料。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