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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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