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