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3.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节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五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 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无法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交有关证据的,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时间事后提交并且另行进行调查、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行政复议参加人提出的证据无法当场质…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