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海关、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期间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