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