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