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