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八条 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